L1簽證申請中不可不知的隱形殺手
L1簽證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點:
在申請前三年中,至少有連續一年的時間在海外公司工作;
赴美后申請人將在海外公司的美國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
申請人赴美前在海外公司是高管、經理或者核心技術人員,赴美后同樣也從事相應的工作。
從近年移民局審查案件的情況來看,這三個條件中,第三條相對而言是最容易受到質疑的。因為一般來說,第一條是一個時間要求,通常情況下申請人通過提供雇主信、人事檔案、工資記錄等資料,就可以證明這一點,對很多申請人來說,這是一道“送分題”;第二條則是一個硬性規定,法律上對這幾類關系有著明確的界定,類似考試的客觀選擇題,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關系就在這幾類中選一個,不符合就直接拒絕了。因此,移民局在審查時也是比較明確的;第三條則相對而言比較靈活,雖然有一定的標準,但可以有不同的解讀和解釋,因此這條要求更像是申請中的“主觀題”,分值重,不同的移民官有著不同的理解,審理時要求進一步補充資料是比較常見的。
在經歷了嚴格的移民局審查并獲得移民局的批準通知后,很多申請人以為萬事無憂,只等簽證了,卻萬萬沒想到會在使館面簽階段,在“送分題”上摔個大跟頭,甚至錯失即將到手的簽證。這個“送分題”便是上面提到的第一條:過去三年中至少有連續一年的時間在海外公司工作的這個要求。
隨著川普總統上臺,無論是移民局還是使館,對各類簽證的審查都有一定變化,有一些以前可能不是問題的問題,現在卻成了不容小覷的大問題,這種苗頭需要更加認真對待,方能在小處謹慎,大事上歡喜。就L1簽證來說,這里隱藏的小坑便是申請人在過去一年中到美國商務或旅游停留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投資人或者職業經理人在申請L簽證之前都會有赴美經歷,無論是商務考察還是旅游。特別是一些較大的投資,申請人都會提前到美考察,為即將開始的跨國投資做前期準備。這本來對于L1簽證的申請是一個好處,因為申請人和其所在公司能夠提前了解美國市場,做一些咨詢和準備工作,對投資來說也是更加負責。但如果您不知道這里的一個關鍵要點,那便是給以后的L1申請埋了一個隱形的坑——你在美國出差或考察的時間,也許并不會被移民局或是使館的審查官員認定為你是在為海外公司工作!從而讓你在本來的“送分題”上,栽了一個大跟頭??!
很多申請人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只要我的工作關系在海外公司,那我去美國出差或者旅游,那也仍然是在海外公司工作的,因此在計算過去三年中在海外公司工作時間是否滿一年時,并沒有扣除掉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尤其是有的申請人在美停留好幾個月的情形,這就給L1申請帶來了隱患。
在美國,移民局和使館分屬于兩個不同的部門,關注的點并不完全一致。從移民局的角度來說,過去一般不會太過嚴格的審查申請人在過去的一年里是否真正(Physically)呆在海外公司。但從使館的角度來看,申請人在美停留的時間可能會被重點關注,尤其是過去一年里長時間停留在美國的申請人。因此,使館可能會認為申請人在美停留的時間不算是為海外公司工作,從而導致申請人可能不符合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時間在海外公司工作這一條件,進而建議移民局撤銷或者拒絕申請人的L1申請。一旦移民局認可了使館的這一建議,那申請人唾手可得的成功,就悲劇的栽在這道“送分題”上了。
實際上,這一條要求是完全可以通過提前的規劃來符合要求,避免入坑的。最保險的做法便是在計算申請人在海外工作時間是否滿足一年要求時,減去赴美出差考察或者旅游的時間來計算;并且在出差前后做好出差考察的相關記錄,以便日后申請時有據可查,在簽證時也有充分的理由。
申請人在海外工作時間的這第一條要求,看似簡單,但俗話說細節決定成敗,這里考察的是申請人的預判能力,因為其他條件都可以后期再準備補充。所以申請人在有申請意向時,需要提前咨詢有經驗的律師做好規劃,開一個好頭,避開這個隱形險坑,為您的美國投資之路鋪平大道。
現在我們知道,L1A的申請分為移民局和使館兩個步驟
階段A,是美國公司作為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I-129 Work Petition,翻譯過來,就是向移民局遞交特殊的雇傭申請,要求移民局同意美國公司從海外公司(對于中國申請人來說,最可能的就是在中國的公司啦)調派一名員工作為美國公司的高級雇員。在這一階段,這位將被調派到美國的高級雇員(也就是我們的L1A簽證未來的持有人啦)的身份,是申請的受益人,而真正的申請人是這家美國公司。
階段B,美國公司獲得了I-129 Work Petition的批復,這份批復信會同時發到申請人美國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以及在中國的使領館,公司的高管,也就是未來L1簽證的持有人,作為受益人也就具備了到中國使領館申請L1A簽證的資格。接下來,受益人就可以進入到正常的非移民簽證申請通道,網上預約,繳費,拿著之前提到的批復信到使館面談,并等待簽證和護照返回了。
那么, L1A申請失敗到底算不算簽證拒簽呢?
如果是在階段A,那么申請還是聚焦在申請人,也就是美國公司上面,這個階段如果申請未能通過,是不會影響到受益人也就是國內公司高管個人的簽證記錄的。因此如果L1A的申請是在這一階段被拒,受益人無論是今后申請其他類別的簽證,還是在EVUS系統中更新簽證信息,都無需將這次申請失敗算作簽證拒簽記錄。
不過如果在階段B,受益人完成面簽后,未能如愿拿到簽證,那么這次失敗的經歷,就要算作拒簽記錄了。
PS:L1A簽證關注的無非兩個必要性:美國公司有沒有設立的必要;高管職位有沒有設立的必要。所以I-129獲批,已經說明申請是被移民局認可的,面簽階段客戶只要熟悉申請文件,熟悉中美兩家公司的業務和自己的職責,沉著自信的體現出一個公司高管應有的素質,順利獲簽無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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